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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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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06-9-2 13:16:51 |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净收入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改造有发展前景的国有老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企业,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必须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企业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及其它类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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