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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流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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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06-9-2 13:3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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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应委托经纪机构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 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 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方委托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登记及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其他法人机构的有效资信证明; (四)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 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八、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九、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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